為了維持生計,許多人積極參與到各種形式的就業中,并從中獲得報酬。其中,提供勞務是一種常見的工作方式,也是許多人獲取收入的主要途徑之一。但是對于提供勞務所獲得的收入,很多人并不清楚其屬于什么類型的收入。本文將詳細介紹提供勞務收入的分類及其稅收政策。
一、什么是提供勞務?
提供勞務是指個人向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或其他個人提供勞動力,從而獲得相應的報酬。提供勞務的形式多樣,包括簽訂勞動合同、自由職業等。
二、提供勞務收入的分類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提供勞務收入分為兩類:
1. 個人勞務報酬所得
個人從事的有償勞務所取得的報酬,按照收入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個人勞務報酬所得的起征點為每月5,000元,超過5,000元部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 勞務派遣所得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將自有的勞動力派遣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報酬后再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給被派遣人員。勞務派遣的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并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提供勞務收入的個稅政策
1. 個人勞務報酬所得
個人從事的有償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其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為逐級累進稅率。其中,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為3%~45%,而個人勞務報酬所得的稅率則為20%。
2. 勞務派遣所得
勞務派遣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一樣,采用累計預扣法計算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與當地平均工資水平掛鉤,超過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的部分,需要按照逐級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如何申報提供勞務收入?
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提供勞務收入需要填寫《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對于個人勞務報酬所得,可以選擇月度申報或年度匯算清繳;而對于勞務派遣所得,則需要在每月薪資結算時向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稅前工資和社保等信息,用人單位再按照法律規定代扣代繳稅款。
總之,提供勞務收入是一種常見的職業形式,其納稅政策與普通工資薪金所得有所不同。因此,在選擇提供勞務的工作方式時,需要了解相關的稅收政策,以便更好地進行規劃和管理自己的財務狀況。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
1、?直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2、?間接法(納稅申報表)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 類):
| 行次 | 類別 | 項目 | 金額 |
| 1 | 利潤總額計算 | 一、營業收入(填寫 A101010\101020\103000) | |
| 2 | 減:營業成本(填寫 A102010\102020\103000) | ||
| 3 | 稅金及附加 | ||
| 4 | 銷售費用(填寫 A104000) | ||
| 5 | 管理費用(填寫 A104000) | ||
| 6 | 財務費用(填寫 A104000) | ||
| 7 | 資產減值損失 | ||
| 8 | 加:公允價值變動收益 | ||
| 9 | 投資收益 | ||
| 10 | 二、營業利潤(1-2-3-4-5-6-7+8+9) | ||
| 11 | 加:營業外收入(填寫 A101010\101020\103000) | ||
| 12 | 減:營業外支出(填寫 A102010\102020\103000) | ||
| 13 | 三、利潤總額(10+11-12) |
二、一般收入的確認——9 項 (不含增值稅的收入)
1、銷售貨物收入:
屬于“營業收入”(申報表第一行)。銷售有形動產取得的收入,需繳納增值稅,
2、勞務收入:
屬于“營業收入”(申報表第一行)。提供勞務、服務的收入,需繳納增值稅。
3、轉讓財產收入:
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不交增值稅)、債權(不交增值稅)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均不屬于“營業收入”。其中:股權轉讓問題較為復雜,僅以以下三個環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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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業轉讓股權收入
a、確認時間: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b、轉讓所得: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
c、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B、撤資減資
區分股權轉讓所得與股息性所得。
| 收回項目 | 各項解析 | 稅務處理 |
| 投資收回 | 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 | 不屬于應稅收入 |
| 財產轉讓 | 股息性所得: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 | 屬于應稅收入,但符合條件的免稅——納稅調減 |
| 股權轉讓所得:扣除上面兩項后的余額,確認為轉讓所得(或損失) | 屬于應稅收入——不做納稅調整 |
C、企業清算所得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
a、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免稅所得);
b、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例1:甲公司 2017 年 8 月以 800 萬元直接投資于乙公司,占有乙公司 30?的股權。2020年 12 月將全部股權轉讓取得收入 1200 萬元,并完成股權變更手續,轉讓時乙公司賬面累計未分配利潤 200 萬元。
解:甲公司應確認股權轉讓的應納稅所得額=1200-800=400萬元。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屬于“營業收入”,不是增值稅的應稅行為:
A、 屬于持有期分回的稅后“投資收益”(股息所得)——符合條件的?免稅。
B、 確認時間: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C、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D、 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
a、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b、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 H 股滿?12 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稅。
E、免稅收入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免稅;?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5、利息收入:?交增值稅
A、 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B、 包括:存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對于貸款業務的利息,屬于營業收入。
C、 混合性投資業務:兼具?權益和債權雙重特性的投資業務(被投資企業定期支付利息或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并在投資期滿或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后, 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等)
D、混合性投資業務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a、支付的利息——按債權性:被投資企業應于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支出,并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標準以內);?投資企業應于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區別于支付的股息)
b、贖回的投資——按債務重組:投資雙方應于贖回時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益,分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c、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從事混合性投資業務,作為境內被投資企業向境外投資者支付的利息處理:滿足條件,支付的利息——確認利息支出,進行稅前扣除;不滿足條件,同時符合以下兩種情形的,支付的利息——視為股息,不得進行稅前扣除。
①、該境外投資者與境內被投資企業構成關聯關系。
②、境外投資者所在國家(地區)將該項投資收益認定為權益性投資收益,且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6、?租金收入:屬于“營業收入”(申報表第一行)
A、 提供動產、不動產等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提供動產、不動產的?使用權(租賃),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但在增值稅中有差別。有形資產的?所有權轉讓屬于“財產轉讓收入”。
B、 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C、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不同于增值稅)。
D、不動產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一次性支付的納稅處理
| 稅種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稅務處理 |
| 增值稅 | 提供租賃服務采用預收款,為收到預收款當天 | 收到時一次性納稅 |
| 附加稅費 | 同增值稅 | 同增值稅 |
| 所得稅 | 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 分期繳納 |
| 房產稅 | 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 | 分期繳納 |
| 印花稅 | 行為稅,書立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算繳納 | 收到時一次性納稅 |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屬于“營業收入”(申報表第一行)
A、 企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
B、無形資產的所有權轉讓屬于“財產轉讓收入”。
C、 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8、接受捐贈收入(包括貨幣性和非貨幣性資產)——不屬于“營業收入”,屬于捐贈利得。
A、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B、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內容包括:
a、受贈資產價值;
b、由捐贈企業代為支付的增值稅。不包括受贈企業另外支付或應付的相關稅費。
例2、乙企業 2021 年 12 月接受捐贈設備一臺,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 100 萬
元,增值稅 13 萬元,企業另支付不含稅運輸費用 1 萬元、增值稅 0.09 萬元,取得運輸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2021 年受贈資產會計處理、稅務處理:
解:
固定資產原值=100+1=101(萬元)
可以抵扣的增值稅=13+0.09=13.09(萬元)
應納稅所得稅額=100+13=113(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113×25%=28.25(萬元)
例3:丙為醫藥行業上市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 年 5 月接受母公司捐贈的原材料
用于生產應稅藥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 1000 萬元、稅款 130 萬元,進項稅額已抵扣,企業將 1130 萬元計入資本公積,贈與雙方無協議約定。
解:因雙方無協議約定,不應計入資本公積,應計入營業外收入。增加會計利潤 1130 萬元,應納稅所得額應包含 1130 萬元。
9、其他收入
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例4:企業取得的下列各項收入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有(ABCD)。
A.債務重組收入
B.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
C.企業轉讓股權收入
D.已做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賬款
例5:某空調制造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 年度的生產經營情況如下:
(1)當年銷售貨物實現銷售收入 8000 萬元,對應的成本為 5100 萬元。
(2)通過其他業務收入核算轉讓 5 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收入 700 萬元,與之相應的成本及稅費為 100 萬元。
(3)取得國債利息收入 150 萬元,企業債券利息收入 180 萬元。
(4)與境內關聯企業簽訂資產交換協議,以成本 300 萬元,不含稅售價 400 萬元的中央空調換入等值設備一臺。
解:應確認收入總額=8000+700+150+180+400=9430(萬元)
應確認營業收入=8000+700+400=91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