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公司費用管理力度,確保銷售員工更好地開展工作,按照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特制定本銷售費用報銷制度。
第1條 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銷售費用的使用程序,有效控制銷售費用支出,提高公司營銷系統所有資源的利用效率,本著節約、有利于銷售工作的原則,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2條 適用人員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營銷系統及駐外銷售機構的所有在職員工。
第3條 適用費用范圍
1.本辦法適用于公司銷售人員的差旅費、通信費、業務招待費及駐外銷售機構的辦公費用。
2.上述費用之外的銷售費,如廣告宣傳費、促銷費用、公關費用、運輸費用、賠償費用、退換貨費用、保修費用、營銷人員薪酬、培訓費用和辦公會議費用等,不在本辦法的控制范圍內。這些費用的控制,可參照公司其他相關制度的規定執行,或按月度預算執行。
第2章 銷售費用控制原則
第4條 預算控制原則
1.營銷系統各部門應按月編制各項銷售費用分類預算(如表1-24所示,為全面性考慮,本表將公司可能發生的所有銷售費用都一一列出,其中,加粗文字是本方案的控制重點),經財務部試算平衡,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表1-24 銷售費用預算表
編號: 單位:元


2.本方案控制范圍內的銷售費用,均應在預算范圍內開支使用。
3.每月月末,營銷系統各部門的相關負責人及銷售人員應對本月發生的銷售費用進行分項統計,填寫《銷售費用分析表》,開展偏差分析,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措施。例如,某銷售人員發生的業務費用過高時,可調整訪問路線或降低住宿標準等。
第5條 實行提成制人員費用控制原則
1.實行提成制的人員,其工資、獎金、費用實行包干制,因開展業務發生的差旅費、通信費、業務招待費在其提成中開支。
2.在預算范圍內的費用按標準預支差旅費,按季度考核做總決算,如有季度超支則在下一期提成中扣回。年度超支不得記入下一年度。
第6條 營銷系統其他人員費用控制原則
銷售管理人員、銷售內勤人員等所發生的差旅費、通信費,在預算范圍內的按標準開支報銷,超支部分自己承擔。

第3章 銷售費用支出審批規定
第7條 除個人包干費用外的費用,如業務招待費,須先申請后使用;緊急情況下須電話向上級主管申請,后補辦申請手續。
第8條 各類銷售費用發生后,銷售人員需在出差回公司一周內辦理報銷手續,對于出差超過一個月、不能在月度結清費用的銷售人員,須通過郵寄的方式把票據寄回公司,由營銷部內勤人員代為履行報銷審批程序,財務部把相應款項匯入當事人賬戶。
第9條 銷售費用借支或報銷額度規定
1.根據銷售人員出差路程、時間等因素確定借款額度,并以該員工的月工資為最高額度。
2.借支或報銷額度審批權限應參考公司的具體授權規定。
第10條 銷售費用支出與報銷審批程序
1.銷售費用支出的當事人提出預算范圍內的費用支出申請后,報本部門負責人或主管領導批準。
2.銷售費用支出的當事人在得到主管領導的批準后,執行銷售費用支出事項。
3.財務部對當事人的銷售費用支出情況進行審查,主要審查費用支出的相關憑證填寫是否標準、票據是否有效、出差日期是否符合、申請程序、預算標準以及出差報告等內容。
4.營銷總監負責對預算范圍內及相應權限內的銷售費用支出進行審批。
5.費用支出報銷得到營銷總監批準后,直接由財務部付款報銷,超標準、超權限的需上報總經理審批。
6.總經理負責預算外、超標準、營銷總監審批權限以外的銷售費用支出的報銷審批。
第4章 通信費、差旅費控制
第11條 個人通信費以實際費用發票報銷。
第12條 實行提成制人員的通信費、差旅費按公司規定的標準進行預支(參見表1-25所列的銷售部相關人員的通信費、差旅費開支標準),結算獎金時予以扣除。
表1-25 營銷系統的通信費、差旅費開支標準

說明:
1.上列出差市內補助以普通城市為標準,如出差到其他城市,可按以下標準予以增加。
(1)出差到省會城市,部門經理的住宿費用按××元/天、其他人員的住宿費用按××元/天進行報銷。
(2)出差到經濟發達地級城市,如溫州、大連、寧波、青島、無錫、東莞等城市,可參照省會城市的標準執行。
(3)出差到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城市,部門經理的住宿費用按?元/天、其他人員的住宿費用按?元/天進行報銷。
2.如兩個同性別人員同時出差至同一個地方,則扣減一個人的住宿費(以職務級別高的為準),其他補助不變。
3.住宿費用必須憑發票按實際金額報銷,超支部分自己負擔,其他補助按標準報銷,但須提供相應的收據憑據。
4.部門經理級人員出差如有4折以下機票到達目的地,可以乘坐飛機。
5.如因緊急事務而超標準(如需搭乘飛機限時趕到出差地),必須經營銷總監批準后方可執行。
6.若出差交通為長途客車,其費用實報實銷,不在上述標準中執行。
第13條 駐外銷售機構的人員的通信費、差旅費實行包干制,由公司獨立核算并另行制定標準。

第5章 業務招待費控制
第14條 銷售人員開發的新客戶來公司考察時,費用由公司承擔,但需事先報請營銷總監批準(住宿天數、陪客餐費、回程路費等要詳細注明)。
第15條 公司老客戶臨時來公司辦事時,公司承擔一天的費用(住宿及餐費)。
第16條 客戶來公司住宿標準為150元/天,總經理、營銷總監作陪餐費實報,其他人員作陪餐費按60元/每人/每餐,按發票實報。
第17條 銷售部出差人員開發新客戶或與老客戶交流感情,可適當與客戶會餐,但必須事先報請部門經理批準。部門月招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2 000元,每筆不得超過150元,憑當地發票報銷,特殊情況需報請營銷總監批準。
第6章 駐外銷售機構費用控制
第18條 公司同意設立駐外銷售機構(如辦事處、倉庫等)的片區,銷售機構的辦公室租賃費(含物業管理費)、倉庫租賃費、水電費由公司承擔,根據公司正常審批程序報銷,如表1-26所示。
表1-26 駐外銷售機構費用一覽表

備注:經濟發達地級城市如溫州、大連、寧波、青島、無錫、東莞等城市。
第19條 行政辦公費用主要指在當地的固定電話、傳真、復印、打印等辦公費用,個人通信費參照公司的統一標準。
第20條 公司總部人員駐銷售機構辦公的,按駐外天數每天補助15元。
第21條 駐外銷售機構的人員在當地的車船費用以當地公交車票據為報銷依據。
第22條 駐外銷售機構的人員往返公司或出差外地按公司的標準費用報銷。
第23條 駐外銷售機構的人員需添置辦公設備時,參照公司總部的采購管理規定報公司總部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24條 駐外銷售機構的日常費用開支由公司總部的財務部根據各銷售機構的預算撥付備用金,出納(可兼職)負責備用金的保管與支付事宜。費用開支情況由公司總部負責審計,審計不合格的費用由銷售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負責追回不應報銷的費用。
第25條 不獨立考核盈虧的銷售機構由出納負責郵回費用開支單據憑證以沖銷備用金借款。
第26條 獨立考核盈虧的銷售機構的費用開支經審計合格后直接進入本機構的當期費用。
第7章 附則
第27條 本辦法由公司總部的財務部制定,報總經理審批后,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28條 本辦法由公司總部的財務部負責解釋、修訂事宜。
一、銷售人員差旅費報銷依據及流程:
(差旅費包含:交通費、食宿費、通訊費、生活補助及其他雜費)
1、以年度基本銷售額為500萬元(不包含甲方合同上浮部分)為報銷依據。
2、銷售部人員按合同的實際情況向銷售部經理申請業務費用,銷售經理需把控綜合業務費用不能超過基本合同額1%的原則。
3、如本年度未完成基本銷售額,按未完成比例扣回業務費用。超出任務額500萬元部分按合同額的1%一次性補足費用(年度業務周期結束后次月10日前清算)。
4、銷售提成按實際回款比例的3%計提,集團不再報銷日常業務費用。
5、以上規定適用于2022年9月15日之后簽訂完成的合同。
6、針對在2022年9月15日之前簽訂完成的合同,后續回款按4%提成,支取提成需提供正式發票,如不能提供按國家規定代扣個稅。
二、其它業務費用:
1、銷售人員底薪、辦事處費用(房租、水電等)、項目對接過程中涉及的甲方總包、監理、勞務及項目驗收過程中涉及的主管單位和第三方檢測等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2、銷售人員因公出差或公司安排的其他業務,產生的費用實報實銷。
3、使用私家車的銷售人員,每月補助車輛磨損費200元。
4、每年的中秋節和春節客戶走訪,由銷售人員提供具體的走訪單位和個人名單,經公司審核批準后統一安排走訪事宜。
三、銷售人員的部分崗位職責:
1、實行銷售人員對項目整體負責制,包括跟蹤發貨、現場收貨、施工進度、現場協調、驗收及項目貨款回籠等情況。
2、自行跟蹤項目回款節點(最長不超過1個月),對超過付款節點一年以上的項目,財務視為呆賬、壞賬,相關的銷售人員應按比例承擔貨款余額的損失。
四、銷售人員其他業務獎勵
銷售人員介紹本公司之外的業務員來公司開票業務,按10%抵銷售基本任務額。(如聯系開票1000萬,可抵100萬基本任務額)。






















